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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甲乙系夫妻关系。甲、乙养育一子丙。丙与丁系同学关系。1998年11 月,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90。 26平方米。1998年底甲因病去世。 2005年,丙与丁签订房屋转卖协议,约定丙将上述房屋及室内家具以18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丁。协议签订后,丙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及原始票据原件交 予丁,丁向丙支付购房款18万元。
此后丁就上述房屋报装燃气,并逐年交纳 供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及物业费。 2012年,乙以丙出卖该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丙丁之 间的房屋转卖协议无效,并要求丁返还丙交付给其的与房产有关的合同及原始 票据原件。 案件审理中,对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乙主张自己不知情, 2005年以后丁虽一直在争议房屋内居住,但基于丙与丁的同学关系以及丙对 事实的隐瞒,乙一直认为丁系借住或租住,直到起诉前,乙要求丁腾退房屋 时,丁才向乙出示了其与丙签订的协议,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丙承认对其母 亲隐瞒了出卖房屋的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系甲与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视为夫妻 共同财产。甲去世后,其对该房产享有的份额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本案中 甲的合法继承人为乙、丙,房屋在依法分割前由乙、丙共同共有。现被告丙作 为房屋共有人出卖房屋,其他共有人乙主张其无权处分,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 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买受人能否善意取得的案件。
这涉及到对 买受人善意的考察。本案中,乙称丙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始购房发票付 款人为自己丈夫的房产出售,丁却称基于其与丙的同学关系,乙对该房屋买卖 的情况是知情并认可的。但丁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 最后,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丙与丁于2005年签订的房屋转卖 协议无效。

    本案属于典型的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买受人能否善意取得 的案件。本案中,丙作为房屋共有人出卖房屋,其他共有人乙主张其无权处 分,因此这涉及到对买受人善意的考察。
  本案中,丁购买该房虽支付了对价, 但他并非善意购买。丁虽然主张基于其与丙的同学关系,乙对该房屋买卖的情 况是知情并认可的,但是丁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该...全部

    本案属于典型的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买受人能否善意取得 的案件。本案中,丙作为房屋共有人出卖房屋,其他共有人乙主张其无权处 分,因此这涉及到对买受人善意的考察。
  本案中,丁购买该房虽支付了对价, 但他并非善意购买。丁虽然主张基于其与丙的同学关系,乙对该房屋买卖的情 况是知情并认可的,但是丁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该房征得了房屋其他共有人乙 的同意。  丁无证据证明该事实,即不能证明其善意购买房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以认定,丁购买该房并非善意,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 应被认定无效,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对于丙持有房屋原始购买合同及票据原件的事实,因丙系房屋共有人之 一,其持有上述材料符合常理,且不动产,不能仅凭“持有”推定“所有”。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问题,乙系在得知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年内提起诉 讼,且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乙在此之前对房屋买卖知情,故乙撤销权的 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收起

2017-02-27 14: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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