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了1天病假,医疗期就开始起算吗?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可见,员工享受医疗期的前提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需要停工接受医疗,因此,享受医疗期的疾病应该是较为严重的疾病,如果是十分普遍的一些疾病如感冒、发烧、喉咙发炎等,不应当起算医疗期,否则有可能导致每个用人单位会同B寸存在大量的医疗期员工,也可能存在部分员工滥用医疗期的保护权,从而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带来巨大的影响。 但是,由...全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可见,员工享受医疗期的前提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需要停工接受医疗,因此,享受医疗期的疾病应该是较为严重的疾病,如果是十分普遍的一些疾病如感冒、发烧、喉咙发炎等,不应当起算医疗期,否则有可能导致每个用人单位会同B寸存在大量的医疗期员工,也可能存在部分员工滥用医疗期的保护权,从而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带来巨大的影响。
但是,由于医疗期相关规定太少和过于模糊,实践中当发生上述情况时的确存在无法可依的状况。那么,员工请病假一天就起算医疗期吗?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但是,对于病休多久开始起算医疗期的问题,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地方规定方面,《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是由于病情较严重,处于发展或不稳定状态,确需停止工作治疗且连续时间超过3天时才给予计算医疗期,并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起开始累计”。
相比而言,广州的规定显得更加合理,既保护了真正需要停工接受治疗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因此,我们倾向认为,如果员工只是普通的发烧感冒,仅需要请一天或两天病假的,并不存在起算医疗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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