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签订AA制协议,仍应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吗?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 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排除 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 的债务,第三人知道...全部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 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排除 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 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 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从上述条爻可以看出,夫妻财产约 定具有以下特征: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 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有效。
(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夫妻双方。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2)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 妻双方对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凡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使对 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约定无效。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约定不得 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 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或国家、集体及他人的财产 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清偿第三人债务等法律义务。
(4)约定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即约定是要式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那么,夫妻双 方就财产关系所做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如属于夫 妻双方有争议的口头约定,不予承认其效力。
如属于夫妻双方无争议的 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为有效约定。”并且,依据《婚姻法》第十九 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口头约定,对该第三人具有法 律效力。《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无限制。
夫妻可以在结婚前,结婚 时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关于约定的范围,对夫妻婚前财产 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可以约定婚前 财产或者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有。
并且,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 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 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从对内效力 看,以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财产关系经双方约定成立后,无论是 口头约定、书面约定或公证约定,均可立即发生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 方发生法律约束力。从对外效力看,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 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夫妻 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第三人负有告知义务,并对第三人知道该约 定负有举证责任。
即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已告知第三人的,才能 发生对外效力,对该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可以依法对约定进行变更或废止。约 定时经过公证的,变更或废止约定时也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约定可能无效或被撤销。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可撤销的夫妻 财产约定,是指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后,因约定有瑕疵,有撤销权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约定。
关于约定的无效及撤销的条件, 在现行《婚姻法》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应准用《民法通则》有无效民事行 为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