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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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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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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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