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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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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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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交易,特别是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经常涉及土 地或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之间的关系, 即房地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就是房地产转让、抵押原则所要回答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房屋与土地 使用权采取不得分离的基本原则,即房随地走,地随房 走。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 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亦有相似规定。
  因此,如用房屋所有权作价出资时,由于作价 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该作价出资房屋所占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移到出资公司的名下。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同 时转让。
  房地产转让的基本特征是权属的转移。它要求 的是房地产权属的全部转移,而不是房地产权属的分别转让。反之,如果允许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那么,势必产生取得房屋所有 权的当事人并没有取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并没有取得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这样,单独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 单独取得土地使用权,也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 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与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
  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同 时抵押。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抵押人通过拍卖 抵押物取得价款来受偿的,所以实际上涉及房地产的买卖问题。如果在房地产抵押时只抵押房屋所有权,或者 只抵押土地使用权,那么,最后拍卖的也只是房屋所有 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这样,对于通过拍卖活动取得房地 产的权利人来说,也只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而不能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该房屋占用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 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这对于通过拍卖活动取得房地产的权利人来说,是没有什么 实际意义的。
    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必须同时抵押。总之,由于房与地的特殊联系,要使用房屋,就必 然要使用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而要使用房屋占用 范围内的土地,也必然要使用该房屋。
  无论是在房地产转让时,还是在房地产抵押时,都必须坚持上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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