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渔业协定》划定的水域如何进行渔业捕捞管理?
一、中日"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捕捞管理
根据《中日渔业协定》的规定,中日"暂定措施水域"在东海 海域的30°40' N和27°N之间,距中国领海基线和日本领海基线的距 离都是52海里。我国渔船和日本渔船都可以在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 但必须经过本国政府的许可,符合中日"暂定措施水域"的作业条件, 并在中日双方每年协商的作业规模范围内。根据我国农业部第8号令关于《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渔船进人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渔 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持?效的海洋捕捞许可证及专项渔业捕 捞许可证;第二,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持有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 检验证...全部
一、中日"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捕捞管理
根据《中日渔业协定》的规定,中日"暂定措施水域"在东海 海域的30°40' N和27°N之间,距中国领海基线和日本领海基线的距 离都是52海里。我国渔船和日本渔船都可以在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
但必须经过本国政府的许可,符合中日"暂定措施水域"的作业条件, 并在中日双方每年协商的作业规模范围内。根据我国农业部第8号令关于《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渔船进人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渔 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持?效的海洋捕捞许可证及专项渔业捕 捞许可证;第二,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持有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 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及航行签证簿。
主机额 定功率在300千瓦以上的渔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三,按规定配 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第四,按规定填写和上交 上一年度的捕捞日志;第五,渔船按规定进行标识(现已不要求专门 配置标识)。
我国渔船在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海 洋捕捞作业的管理规定,同时还要遵守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共同决定 的作业管理规定。在"暂定措施水域"实施船旗国管辖。中日双方各 自管理己方的渔业活动,均不对从事渔业活动的另一方渔民或渔船采 取管理或其他措施。
但是,如果日本发现我国渔船违反中日渔业联合 委员会共同决定的作业限制时,可以就事实情况提醒违规渔船注意, 并通报给我国渔业管理部门。我国渔业管理部门收到通报后应采取 必要管理措施,并将结果通知日本。
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以西、中国领海以外的水域由中国按照 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以东、日本领海以外的 水域由日本按照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
二、30°4(V N以北的东海水域的渔业捕捞管理
30°40' N以北的东海水域范围为江苏省吕泗东南端至韩国 济洲岛西南端之间连线,即东海和黄海分界线以南,以及韩国济洲岛南端至日本五岛列岛的福江岛南端之间的连线,即东海和朝鲜海峡分 界线以南,至30°4(V N为止的水域(简称"以北水域")。
其中, 124°45'E
~ 127°30'E之间的东海水域称为中日渔业协定的中间水域。
根据2000年2月27日中日两国部长会议纪要,在124°45'E~ 127°30'E之间的中间水域,两国渔船无须领取对方许可证即可作业。
但双方对在该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进行必要的船数限制,并相互交换 渔获量资料。
2004年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有关中间水域的 管理措施修改为:为相互通报中间水域资源管理措施所必需的资料, 双方进行相关的准备和交流,并继续研讨"中间水域"的资源管理措 施。
中日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对该水域的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确保该水 域渔业资源的稳定。
30°40' N以北的中间水域的管理实行船旗国管辖,124°45'E 以西水域由中方按照专属经济区管辖,127°30'E以东的水域由日方 按照专属经济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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