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一:宣称并非格式合同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系买卖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并非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卖方对合同条款保留解释权并负责解释。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不是由开发商按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处理。
霸王条款二:违约责任不对等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买方如果没有按时交付房款,必须向卖方支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买方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卖方则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开发商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构成显失公平。
购房者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并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增加开发商的违约金,减少购房者的违约金。
霸王条款三:面积误差不能退房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发生误差时,不予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
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法律赋予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救济权利,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来排除买受人合同解除权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买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不得通过约定剥夺。
霸王条款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法律解析: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公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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