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奖励?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不仅能够鼓励先进、弘扬正气,而且能对一般人员产生激励和鞭策。 奖励与处罚并举在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体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也作了规定。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2〕20号)也提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国家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不仅能够鼓励先进、弘扬正气,而且能对一般人员产生激励和鞭策。
奖励与处罚并举在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体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也作了规定。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2〕20号)也提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国家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奖励包括表彰和奖励,表彰主要是精神奖励,如通报表扬、给予荣誉称号,奖励一般是给予一定的奖金、经费等。表彰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表彰宣传,或召开通报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等对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表彰。
奖励则主要包括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在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作时,需要注意一些原则:依法表彰、奖励,实事求是;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程序民主、公正、及时等。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表彰、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
受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等。
建立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的表彰奖励制度,是为了达
到鼓励公民和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目的,特别是通过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的大力表彰和宣传,促进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