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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有什么特点呢?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有什么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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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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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应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除属于销售折让。
  企业已经确认的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有效证明,并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退回证明单,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退货当期销售收入。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如果发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在报告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发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在退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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