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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办理房产证日期,开发商拖延怎么办?

2006年7月,甲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甲购买乙公司一套预售 商品房,甲乙双方未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协议中约定,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2007年11月,甲接收房屋。直到2008年10月,甲仍未取得房屋产权 证。因为没有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一直不能出租。
甲后经查询得知,因为乙公 司在开发出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所以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配合甲办 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个月之后,乙公司补交了相应的材料,甲才拿 到房屋产权证。甲认为乙公司拖延办证构成违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00元,赔偿租金损失15000元。
乙公司拒绝甲的要求,理由:(1)合同中 没有写明办理房产证的日期;(2)赔偿租金损失于法无据。甲起诉到法院,法 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虽然甲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日期,但这并不 意味着开发商可以无限期的拖延办证。对此,我国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即对于 期房,如果交付房屋后超过90天,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那 么购买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可以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甲因为没有房产证...全部

     本案中,虽然甲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日期,但这并不 意味着开发商可以无限期的拖延办证。对此,我国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即对于 期房,如果交付房屋后超过90天,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那 么购买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可以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甲因为没有房产证导致房屋无法出租,致使甲损失了本来可能获得的经济收 人,作为间接损失,甲可以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 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 起90日; (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 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收起

2017-02-27 14: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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