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管部门如何加强生鲜乳的监督检查?
国家主管部门这样做加强了生鲜乳的监督检查: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 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①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 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②向有关人 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③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 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 料;④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 的生鲜乳;⑤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 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 车辆、工具、设备;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 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 ...全部
国家主管部门这样做加强了生鲜乳的监督检查: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 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①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 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②向有关人 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③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 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 料;④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 的生鲜乳;⑤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 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 车辆、工具、设备;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 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 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 法公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卫 生主管部门通报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奶 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 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 -报生鲜乳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六,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或者通报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第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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