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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法是如何理解?

人身损害赔偿法是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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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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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极大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正当法律权益,对促进保险业尤其是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解释》正式实施后,社会各界和保险业对5月1日以前签发的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方面确实产生了分歧。  保险公司在制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费率时,依据的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并据此厘定对应的费率。
   《解释》出台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较大。我们知道,机动车保险单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就是说,2004年4月1日签发的保险单,责任截止期为2005年3月31日。  如果保险公司按照5月1日《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保监会对此问题非常关注,并就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律咨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向保监会作出了《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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