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购买乙所有的 一套商品房,总价款72万元,定金5万元。并约定在11月15日前双方房款 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11月8日,甲通知乙一起去 银行办理交纳房款事宜,乙却反悔,不同意把房子卖给甲。
于是,甲将乙起诉 到法院。
原告甲认为,他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乙应按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此时乙拒绝履行合同,已经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自己双倍返 还定金,共计10万元,并按照总价款72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14。4万 元。乙辩解,涉诉房屋与该地段相似房屋价格相比较,该房屋的价格远远超 过人民币72万元,乙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但甲未签名,因此该合 同只是收取定金的凭据,而不是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且双方没有到房产部 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合同,因此乙只同意返还定金人民币5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将自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甲,并收取甲交纳的证约 定金5万元,虽然甲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但甲始终承认该合同,该合 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 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成立。后乙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 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据此判决:乙应返还给原告定金5 万元和偿付给甲违约金14。 4万元。
本案中主要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不动产登 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 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 的根据。
但是不动产登记并不意味着未经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便无
效。 事实上,不...全部
本案中主要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不动产登 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 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 的根据。
但是不动产登记并不意味着未经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便无
效。 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行为,而不动产转移合同则是债权行为,登记 只能对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影响,不能对不动产转移合同的效力发生影响,当 事人依据转移合同,实施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才能最终取得不动产物权,该 物权转移行为与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债权行为是相分离各自独立。
本案中甲 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但是始终承认该合同,且合同中甲乙双方就合同的标 的、价款、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该合同是双方的房屋 买卖关系的书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合同效力是不以过户登记为要件的, 乙以未登记为由来说明该房屋关系无效是错误的。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关 系是合法有效的,乙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助甲办理过户登记。乙拒绝履行 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 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 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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