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志有什么标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 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志 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志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志上应当按照规定 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 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 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 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 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 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