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离婚时是否完全按照依照房产证上所占有的份额进行分割?
针对此类型案件,司法实践当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一般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严格按照房产证上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另一种是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比照房产证上的比例上下浮动后进行分割。
实践当中,后者较为常见。
所以,对房产的贡献价值通常是法院裁判的主要衡量标准,当然也有很多人提出,上海高院通知实质上与 《物权法》 的规定背道而驰。
但纵观立法者的本意可以看出,上海高院通知实质上与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适用。
是否必须实际分割
我国 《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全部
针对此类型案件,司法实践当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一般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严格按照房产证上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另一种是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比照房产证上的比例上下浮动后进行分割。
实践当中,后者较为常见。
所以,对房产的贡献价值通常是法院裁判的主要衡量标准,当然也有很多人提出,上海高院通知实质上与 《物权法》 的规定背道而驰。
但纵观立法者的本意可以看出,上海高院通知实质上与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适用。
是否必须实际分割
我国 《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 《物权法》 的相关规定,作为房屋产权的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前提下,看似可以随时主张房屋产权进行分割。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并非如此,法院多数还会考虑到双方的居住情况是否适宜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系争的一套房产,而又都没有能力支付系争房屋的折价款,倘若在此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分割,势必有一方将居无定所,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一般会选择对该房屋暂时不予处理,即不适宜分割的份额依旧保留,充分尊重和保护居住权。
因此,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有时不免出现夫妻离婚后依然“共处一室”的尴尬。
总之,关于婚后加名,按份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具体分割,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适用 《物权法》有关于共有人的规定,也要考虑到财产来源以及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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