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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了解购房合同违约的起诉期规定?

是否了解购房合同违约的起诉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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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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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房合同的违约金的起诉期   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追究房产公司逾期交房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这也是大多数人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持续侵权行为之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终了计算的规定,并不适用买房人追究房产公司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  前者应以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起算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是说一旦超过2年时间,买受人就一概丧失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是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合同总价款固定比例支付买受人违约金”。
  那么从债权的角度分析,此时的违约金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数额,属于一时性债权,应当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房款总价固定比例的违约金”。
    此时的违约金属于一种继续性债权,它是按日计算并支付的,即违约一日就有第一日的违约金,违约二日便有第二日的违约金,每日单独发生的违约金从债法的角度讲叫个别性债权,因此每日发生的个别违约金债权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二、基本法律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但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即有诉权而无胜诉权。
     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两大类: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除该条规定的2年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法律另有规定诉讼时效不是2年的则被认为特殊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另有环保法规定环境污染诉讼时效为三年等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我国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法理分析   继续性债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为单位计算违约金而成立的一种合同债权,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按月计收租金,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供用电合同中按月计收电费等,它以约定时间届满形成一种债权。
    它与一时性债权相对应。一时性债权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某一时间到来或特定事由发生时而成立的且数额固定化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如一方违约则承担违约金5万元,只要违约行为发生,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已形成,其后续时间对债权构成或数额变化不产生任何影响,无须时间补充即告成立和完成。
    一时性债权从约定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权,可以日或月为单位独立形成的债权诉讼时效因诉讼或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发生中断以后,重新计算,即重新开始2年的诉讼时效,并可以再次发生中断。
  但是同时,须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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