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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割纠纷上诉案一审期间的结论是什么?

期货交割纠纷上诉案一审期间的结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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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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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期间,经北广联申请并征得广联所同意,该16110吨灿米以北广联、广联所双方确认的每吨2150元的价格先予出售。自1996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0日止,共出售灿米16077。
  88吨,销售货款人民币34567442元。原审法院已将此款支付给北广联。 另查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灿米交割质量和升贴水规定》规定,质量标准中水份含量为14。  0%。《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违约金额是指以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出的违约合约的价值。
  原审法院确认,本案所涉9603灿米合约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每吨人民币2578元。本案涉及水份不合格灿米为10607。  7吨,违约金额为人民币27346650。
  60元。广联所上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买(卖)方单方交割违约,先由违约方赔偿违约金额的25%给对方,实物交割自行终止,再由交易所对违约方另处以违约金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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