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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属两村的农民互换承包田有效吗?

甲系丙村村民,乙系丁村村民。甲的承包田位于丁村附近,距离甲家较 远;而乙的承包田恰好位于丙村附近,距离乙家较远。甲、乙两人的承包田面 积相近。1996年12月,甲乙协商,将彼此承包田互换。承包田互换后,双方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经各自所在村民小组同意,也没有将互换后的承包田 进行变更登记,报发包方备案。2011年8月,因政府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征用了位于丙村的承包田,甲乙 二人因为征地补偿费的领取发生争执,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互换承包 田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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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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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面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耕种土地的互换,实际上是承包方之间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互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互换双方调换的土地必 须是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如双方互换的土地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 组织,那么双方的互换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当 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甲的承包田是丙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乙的承包田是丁村集体所 有的土地,双方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双方对不属 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耕种,未经发包方同意,没有订立书面 合同,互换后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没有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互换承包田的 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互换承包地的行为 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 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 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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