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教育/科学 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

设备承揽合同管理中应注意解决好什么问题?

设备承揽合同管理中应注意解决好什么问题?

全部回答

2017-07-15

47 0

    1。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 承揽合同属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担保形式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应根据设备承揽合同的具体情况,详细约定其他留置权的范围和内容。 2。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 风险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并将成果交付定作人时转移于定作人。  如果定作人对工作成果领受迟延,致使承揽人应该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风险依然转移于定作人。
  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的风险自定作人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时转移于承揽人。 3。共同承揽人义务 经定作人同意,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定作人不是与两个以上承揽人分别订立承揽合同,而是将所有承揽人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一个承揽合同。
    承揽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方承揽人独立违约,即使其他承揽人没有过错,也要为其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承揽合同解除条件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因为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认为特定承揽工作已经成为“不必要”时,只要赔偿承揽人实际损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作人赔偿义务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预见和承揽人可减少的实际损失。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教育/科学
职业培训
院校信息
升学入学
理工学科
出国/留学
职业教育
人文学科
外语学习
学习帮助
K12
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
会计资格考试
远程教育
自考
司法考试
公务员考试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