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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哪些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哪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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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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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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