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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损害案件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学生人身损害案件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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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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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赔偿义务人责任比例的界定 上面笔者列举的10多种案件类型当中,都可能存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这就构成了双方甚至多方的混合过错。具体操作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依法酌情界定各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多个赔偿义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也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原则上应该让赔偿义务人按份承担责任,份额比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来进行合理确定,不能因为某个义务人有良好的赔偿能力就增加其份额。
     在司法实践当中,学校的赔偿能力一般大于自然人,如果让多个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一般都是选择具有履行能力的一方,让其全部履行以后向其他人追偿。这一个被执行人一般都是学校,无形中等于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变相强加于学校了,显然有失公平。
   2、对于学校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等条件下,受害人证据效力可以高于学校证据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此类案件并没有被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但是受害人一般都是未成年学生,由未成年学生或者不在现场的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去证明学校管理上存在过错显然困难重重,不利于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处理校园人身损害案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也就是说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如果学校不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受害人也不能因此而放弃收集有利证据,如果受害人可以证明学校有过错,即便学校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受害人的证据效力也可以高于学校的证据。
   3、法定免则条款同样适用于学生人身损害案件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同样适用于学生人身损害案件,对此学校无须承担责任。
   4、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而损害事实确已发生,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适当地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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