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如检查值与原值的差数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则不修改原来数据,并做检查说明;如检查值与原值的误差超过规定的允许误差,经分析确系原有技术原因造成的,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应重新进行界址测量,并说明原因;
(2)如界标丢失、损坏或移位,应恢复原界址点位置,并说明原因。
有解析坐标且精度满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原解析界址点精度的要求进行界址放样,并重新设立界标;只有图解坐标的,不得通过界址放样恢复界址点位置,应根据宗地草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等资料,采用放样、勘丈等方法放样复位,重新设立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