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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楼时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2010年6月,某公司对外发售某楼盘房产时,广告称:“本市重点小学 XX小学已整体搬迁入住本公司所开发的XX楼盘项目,仅限购房者一个子女 就读于本项目内重点小学本部,并且捐资助学费全免”等。2010年7月,甲 与该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楼盘一套房产。
2010年8月,甲 为其女儿办理人学报名手续时发现:该楼盘项目内的小学系一家民办学校,并 非某重点小学。甲认为:某重点小学是一所著名的公办小学,当时购买该房产 就是想到以后能够让女儿进人该重点小学接受良好的教育,因此以高于同地段 周边楼盘房价50%的价格购买了该楼盘。
而现在却发现该公司广告所说的重 点小学根本不存在,甲以该公司广告虚假宣传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规定,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应视为要约,广告所载“某重点小学本部已整体 搬迁人驻地房地产公司所开发楼盘项目,仅限购房者一个子女就读于本项目内 重点小学本部,并且捐资助学费全免”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现被告房地产公司未能实现其广告所承诺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按合同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之所以会以髙于同地段周边楼盘房价50%的价格购买了该楼盘,其最大价值诱因在于购买该处房产后能够让孩子进人该重点小学就读,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和承诺的内容对甲以高价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
  被告房地产公司发布的广告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全部

    本案中,甲之所以会以髙于同地段周边楼盘房价50%的价格购买了该楼盘,其最大价值诱因在于购买该处房产后能够让孩子进人该重点小学就读,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和承诺的内容对甲以高价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
  被告房地产公司发布的广告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收起

2017-02-27 15: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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