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不交物业费问题?有一些业
楼上两位分别从摆正关系和加强自律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似乎都绕过了问题的根本。如此,这一类情况将永远是无解的。在市场经济的铁律面前,道德动力只能是法律的补充和扶手,而不是相反。
中国民用房市场渐渐形成以后,由于历史性缘故以及管理者的陈旧思维方式,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个框架相对薄弱,明显跟不上住房形势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 简单说,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政府责任,住房管理机构的的设置,还是业主的监督都明显缺少法律机制上的保证。
现有的相关的法规一个是相当于总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个是相当细则,而已经失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本质上不可...全部
楼上两位分别从摆正关系和加强自律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似乎都绕过了问题的根本。如此,这一类情况将永远是无解的。在市场经济的铁律面前,道德动力只能是法律的补充和扶手,而不是相反。
中国民用房市场渐渐形成以后,由于历史性缘故以及管理者的陈旧思维方式,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个框架相对薄弱,明显跟不上住房形势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
简单说,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政府责任,住房管理机构的的设置,还是业主的监督都明显缺少法律机制上的保证。
现有的相关的法规一个是相当于总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个是相当细则,而已经失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本质上不可代替法律)。
但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还是产权问题,至于涉及物业管理和业主关系的一系列问题和概念,还没有具体可依的法律规范和界定,可说是一派人治景象!尽管2003年以及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还是一系列弹性很大的管理思路,不利于有序地框定业主和物管的互依互利互存关系。
如“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表面上尊重市场机制,实际上却在物管的稳定性上开了一个缺口,并不吻合业主和国家的长远利益。依法监控重于“跳槽”,这才是物管的大机制。
此外,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定位错乱,把物业管理行为与委托、甚至是代理相混淆。物业管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专业性劳务服务合同,应从这一角度出发来调节合同关系,特别是物业和业主的平等法律关系。
至于搂主提到的物业费、卫生服务等等具体问题,它既体现了法律规范的漏洞,也体现物业管理合同的成熟程度不足。那物业费恰如餐饮行业的服务费,是个法律义务,无需二话(在很多西方国家是住房消费的天然组成部分,月月自动汇划,否则你业主也就住不下去了),其比例和内涵其实应当通过法规明确制定,可以免去一切扯皮的事。
关于卫生服务可以有两种情况,或业主自负其责,或出费服务,全在于你的合同类型。
这方面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我的个人印象是,咱中国人过于喜欢扯皮,喜欢从道德水准上去纠缠对方。大家都把依法办事这个意识提上来,对上促进国家的法律建设,对下找准办事依据,中国也才有真正的和谐可言。
(不过有些问题,例如腐败,我们这些小民有再高的法律意识也是难有作为,不在此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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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些话,楼主显然认为力度不够。那么俺就稍作补充好了:
这里是从宏观上去看问题的出路。
在现状之下,如果非要一个“解决办法”,我这些废话算是白说,因为一句话就够用:谁横、谁最远离文明,谁就最有解决办法!。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