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房屋,应如何处理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这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最早规定。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正式引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并从划定规则、距离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建筑控制区作出具体规定。 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多重目的:一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全部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这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最早规定。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正式引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并从划定规则、距离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建筑控制区作出具体规定。
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多重目的:一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二是为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视距;三是防止公路街道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四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五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1998年颁布的《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由于《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并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对于《公路法》生效前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临时建筑物和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有的建筑物,不宜在《公路法》生效后强行拆移,应当允许其按照批准时的时间要求保留,超过时间要求后,应当拆迁。
2011年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不得扩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