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如何管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跨境应税服务的免税管理操作要点如下:—、备案资料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 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 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 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2。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本章第四节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 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
提供免税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5。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 在境外的证明材料;6。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 择免税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 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
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声明》(附件2);2。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 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三)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 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 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 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附 件4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 11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 策,已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五)纳税人发生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 需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 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 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税务审核1。 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 别做出处理:(1)备案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2)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4)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后的备案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 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 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重新备案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四、 法律责任1。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各项备案材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 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 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 纳税。3_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 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 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1。 税务机关应髙度重视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工作,针对纳税人的备案材 料,采取案头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业务真实性的核实, 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五、 风险防范当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享受免税时,税务机关关注服务签订方、服务最终接受方与 服务发生地等要素,以判断该项应税服务是否真实属于跨境应税服务。 例如:境内A 公司向境外某集团公司B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签订方是境外公司B,B公司从境 外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但是境内公司A需根据该境外公司B的指令具体为境外B在 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提供服务,这些子公司中有许多公司设立在中国境内,此时A公 司与B公司虽然是签订《跨境服务协议》,B公司也属于境外企业,且服务费收人来 源于境外B公司,但是A公司具体为B公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时,由 于服务最终接收方(境内子公司)与服务发生地均在境内,对于此种情况,不属于跨 境应税服务的免税范畴。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需关注《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中的“接受服 务单位机构所在地”与“服务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