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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国有企业合理限定法人层级?

如何推动国有企业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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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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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国有企业加快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国有企业集团普遍存在层级多、链条长的问题。推动国有企业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是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C按照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为了实施有效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加强投资管控,法人层级不宜过多,一般应限定在三级以内,对规模较小的中央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应基本控制在两层以内。
    对规模特大的中央企业、属特殊性行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法人管理层级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应超过四层。对在境外设立公司或上市,由于法律和对外经营环境等限制,需要增加法人层级等特殊情况,应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尽量减少管理层级,确保决策顺畅、管理有效、监督到位,坚决杜绝管理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
    具体实施路径如下:第一,对三层以下符合主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要求,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产权转让等方式提升其管理层级。对所属企业中经营业务雷同、存在不必要竞争的企业,可通过合并等方式整合,推进所属企业的专业化,实现规模效益。
  第二,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三层以下多个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的,应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市场状况,按照证券市场有关规定逐步整合。    对所属企业中的非主业企业以及经营状况较差、管理不善、负债率高、投资回报低的主业企业,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清理或退出。
  第三,原则上中央企业二层及二层以下不再保留“壳公司”。需要清理整合的所属企业数量较多、资产量较大时,可将具备条件的所属企业改造为(或新设)资产经营公司或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实施清理整合工作,处置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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