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4。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 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全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4。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
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4。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
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机构和配送管理制度等情况。 7。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
cn/7/gonggao。htm。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