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我在成都一私
要在“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安岳县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
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1。补助对象。在院分娩的安岳县农村孕产妇(以户籍为准)。
2。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服务项目分顺产、阴道助产和一般剖宫产,基本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助产服务和基本用药等。
3。限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对我县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限价。 限价标准分为三级:乡镇卫生院单胎顺产600元,阴道助产800元,一般剖宫产1200元;中心卫生院单胎顺产8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1000元,一般剖宫产1400元...全部
要在“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安岳县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
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1。补助对象。在院分娩的安岳县农村孕产妇(以户籍为准)。
2。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服务项目分顺产、阴道助产和一般剖宫产,基本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助产服务和基本用药等。
3。限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对我县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限价。
限价标准分为三级:乡镇卫生院单胎顺产600元,阴道助产800元,一般剖宫产1200元;中心卫生院单胎顺产8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1000元,一般剖宫产1400元;县级、民营医疗保健机构单胎顺产11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1400元 ,一般剖宫产2000元,二次剖宫产2400元;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限价标准收费,严禁扣减服务内容和分解、重复收费,严禁将顺产划为剖宫产。
4。补助标准。
(1)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产免费。乡镇卫生院每例补助600元;中心卫生院每例补助8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每例补助1100元。
(2)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阴道助产的,按“新农合”住院补偿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后的费用,不足4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助。
(3)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有医学指征实行剖宫产手术或发生难产、产科并发症、合并症,每例中央资金补助400元,在医疗总费用中减去400元后再按“新农合”住院补偿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4)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顺产的,“新农合”资金补助300元,中央资金对照同级医疗保健机构标准补助;阴道助产和剖宫产手术,每例由中央资金补助400元,在医疗总费用中减去400元后再按“新农合”住院补偿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5)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由中央资金补助400元。
原则上在各级医疗机构顺产的不得再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如孕产妇选择超过医疗服务的其他服务,须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由产妇或家属自愿选择并签字,自付相关费用,否则,费用由医疗保健机构自行承担。
5。补助程序。
(1)对在本县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推行“一站式”费用结算。即农村孕产妇入院时,由医疗保健机构垫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农村孕产妇出院结账时需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同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补助标准进行结算,“新农合”报销和项目资金补助后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负担。
同时,农村孕产妇要在“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上签字并留存第一联。
医疗保健机构与农村孕产妇结算,填写四联单,每月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名单、住院分娩费用清单、“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第三、四联、孕产妇户口簿(或身份证)、孕产妇合作医疗证复印件与项目办公室和新合中心定期结算。
项目办公室和新合中心要认真审查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资料,核定补助资金和报销费用,在1月内将“新农合”和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2)在非本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需在住院2日内报告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分娩后3个月内将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新农合”证报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审核合格后直接支付孕产妇应享受的补助资金。
乡镇卫生院将相关资料报县项目办公室和新合中心,项目办公室和新合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将该孕产妇住院分娩所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新农合”报销部分和项目补助部分)拨付至乡镇卫生院。
5。补助程序。
(1)对在本县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推行“一站式”费用结算。即农村孕产妇入院时,由医疗保健机构垫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农村孕产妇出院结账时需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同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补助标准进行结算,“新农合”报销和项目资金补助后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负担。
同时,农村孕产妇要在“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上签字并留存第一联。
医疗保健机构与农村孕产妇结算,填写四联单,每月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名单、住院分娩费用清单、“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第三、四联、孕产妇户口簿(或身份证)、孕产妇合作医疗证复印件与项目办公室和新合中心定期结算。
项目办公室和新合中心要认真审查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资料,核定补助资金和报销费用,在1月内将“新农合”和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2)在非本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需在住院2日内报告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分娩后3个月内将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新农合”证报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审核合格后直接支付孕产妇应享受的补助资金。
乡镇卫生院将相关资料报县项目办公室和新合中心,项目办公室和新合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将该孕产妇住院分娩所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新农合”报销部分和项目补助部分)拨付至乡镇卫生院。
6。补助时间。
我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13日,已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产的参加了“新农合”农村孕产妇,“新农合”补助标准按原方案执行(即每人200元),扣除“新农合”补助后的费用,不足4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助,其余费用由产妇本人负担。
5月13日以前已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未参加“新农合”的,住院总费用不足400元的,按实际费用补助,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助,其余费用由产妇本人负担。2009年5月13日以后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此文件享受补助政策。
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补发时段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登记,清理相关报销费用凭证,做好资金补发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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