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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我能解除租赁合同吗?

我与一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五年,由于签合同时不能确定交房的时间,故将交房时间一栏空置(只注明了年份),并约定从实际交房日起算租期。但在后来的洽谈中,我作好了所有的交房准备,但该公司始终不愿确定收房的具体时间,也不来收房。合同已经签订,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将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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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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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你的描述来看,你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只是履行期限相对的不确定(毕竟已经有了具体的履行的年份,只是没有具体到日子),不影响合同主体的成立。按照《合同法》第61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你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交房年份内随时通知对方领房,当然,你需要给对方一个合理的准备时间(比如正常的验收时间——即看你提供的房屋是否达到了约定的标准),一般而言,这个准备时间1个月足亦。
    你把这个领房通知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对方后,如果对方依然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按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你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按《合同法》108条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不想解除合同,而是想对方继续履行,那么你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2006-11-08

76 0
    你与公司签定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只是租赁合同中履行期限不太明确,但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但你们约定了“从实际交房日起算租期”,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实从你们签定的合同中也已经确定了租期,即从交房之日起算五年。
  只要你持有交房租的凭证,凭证在以后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履行期限的证据。   而你上面说“在后来的洽谈中,我作好了所有的交房准备”,说明你也和公司进行了协商,也符合《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给了对方公司合理的准备收房的时间,但对方不愿意确定收房的时间也没有关系,《合同法》第61条对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补救进行了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一般按照当地交易习惯(即一般当地普遍的做法)来确定合理的时间的。如果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93条第(一)、(二)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是可以的;且你们在合同上约定“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将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按照我国《合同法》,你并不是无正当理由,而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房,是他违反你们在后来达成的协议,你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不存在你违约的问题,应该对方违约才对。
    但,我个人认为,你最好能有证据证明你和公司在后来达成的协议,这会对你在日后如果因此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提供充分的佐证,(能协商解决是最好了!) 如果你还是不放心的话,我建议你去律师事务所去咨询一下律师,这样你会心里更有底!。
  

200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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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内容只要不违背法律,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即有效。你所签订租赁合同是不能解除的,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由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合同已约定了履行的年份,无具体的月份和日子,交房的时间未具体确定。  现在你可经交房了,我给你想个办法,你可以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给对方一个交房时间,说明你方的要求和理由,如对方在你给出的时间内不接收房屋视为其放弃租赁房屋,并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经对方签收后,作为今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证据,这样你不存在违约了,就没问题了。
    。

2006-11-07

40 0
这个 不能解除的! 纯熟当时个人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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