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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故意拖欠工资,又不让辞工怎么办?

  我们是东莞乐厂的员工,自从进入该厂后,厂里每个月都拖欠工资,刚开始厂里说我们刚进来不是熟练工,要在佳年培训,工资压45天,日薪19块多钱一天,加班费2。8元一小时,后来又说转入乐诗,工资压25天,可是每个月都要拖到十五号左右才有工资拿,而且我们一天上13个小的班,只有7个小时算正班,其余时间是加班,加班费是不和正班工资一起发的,要等到二十五号左右才发,所以我们的工资差不多拖了一个月才发,并且每个月都是这样,差不多每个月都要罢几次工才会发工资的,而每次厂里的相关管理人员都会说现在厂里困难,以后情况后有好转的,真是受不了这样的厂,想辞工不干了吧,厂里又不批,有时几个月都批不下来,有好多人都只好自离走了。
  就是这样一个厂,每次SA8000验厂都是合格的,因为每次验厂前都要对员工进行培训,统一口径,员工必须按公司里提供的答案回来别人的提问,如果答错的,后果是很恐怖的,我们也曾多次向村委会和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收效甚微,现在真的不知道怎么办好,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我们指条明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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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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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家单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一、关于工资方面: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所以你所在单位以借口不按时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为。   二、关于辞职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就不用理会公司的这种无理要求。可以按下面的程序处理。因为法律还赋予了劳动者这样的权利: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
    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所以你只要按规定提早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的辞呈,做为单位没有理由不放人的,《宪法》《劳动法》都赋予了劳动者正当辞职的权利。
     所以就你遇到这的两个问题,我建议你团结你们单位的受害者,一起去你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相信法律会保障你们的权利。

2006-10-24

114 0

找管他们的人啊我忘了叫什么,你可以 问问114,或当地报纸,是福州的去问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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