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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公正的道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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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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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分配公正的道德思考   经济活动向来是一种追逐利益的活动,而对利 益的追求是人类活动永恒的主题。对利益的分配以 及分配是否公正,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 问题;既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也是各级领导 者必须关注并需要切实解决好的问题。
  在中国传统 道德中,一直强调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的态度, 忽视社会应该如何对待个人。  而市场经济是一个以 个人为主体的经济模式和社会模式,个人对自身利 益的正当追求已经得到道德的肯定,个人对社会分 配的关注以及对分配公正的要求已是一种合理的要 求。
  但综观近几年的研究成果,多数学者都只是从 传统的社会机制或从领导者的个人品质等方面探讨 分配公正的问题,或者大都停留在发现问题、揭示错 误等方面,而缺乏系统性的研究。  本文试图从分配 公正的本质入手,探讨分配公正的经济基础与道德 意义,以及实现分配公正的原则和方式。
   一 分配活动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经济活动,分配公 正是指分配主体在经济分配过程中合理地对待每个 个体。公正体现了对利益最完全的保护,不仅保护 个人利益,也保护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  在这个意 义上,公正总是表现为这样一种道德意识和行为方 式,即不仅防止别人可能侵犯自己的利益,也防止任 何人(包括自己) 可能会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分 配公正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社会利益分配 时,能尊重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它强调分配者在分配 权利和义务时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   公正的意义是通过不公正的后果表现出来的。
   不公正的直接结果是破坏了分配对象的利益和幸 福,它不仅使当事人蒙受损失,还会使所有的见证人 产生不安全感。不公正的间接后果是给整个社会带 来混乱,受不公正对待的人必然会因自己所受的冤 屈而产生义愤,进而引发报复的冲动,这种冲动会由 于旁观者的同情而加剧,同时也会引起旁观者的共 鸣,并可能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后果。
    假如不公 正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惩罚,就会引起旁观 者的效仿,因为社会上总是有一些人希望通过相同 的方式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若不能有 效扼制,则会导致不公正行为蔓延扩大,进而导致恶 性循环,引发社会混乱。
   秩序主要涉及到社会制度和组织,它是一个社 会和平稳定的有序状态。  秩序是一个标准,它本身 并不是目的,和谐才是更好的社会状态,但和谐必须 以秩序为基础,它是建立在秩序上的更广泛、更内 在,更安全的状态,是目前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
  秩 序对于制度来说,是一种稳定;对个人来说,是一种 公平;尤其在高度文明的社会中,社会的公正和谐有 赖于社会建立和平安定的秩序,并使这种秩序不至 于解体。   二 分配主体总是站在集体的立场上并以集体主义 原则对个人利益进行分配。
  从名义上讲,集体只是 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没有利益要求。集体利益是表 现在具体的集体中而不是表现在抽象的概念中。在 现实中具体集体总是由具体的个人构成的集体,集 体中的个体不仅有着各自不同的需要,而且也有着 相同的需要,所以集体也就有了利益要求。
    集体利 益在理论上是代表着本集体内部每个成员的共同利 益,因而集体主义原则就表现为该集体中每个成员 的平等的个人利益原则。平等不是平均,是人格平 等基础上的利益的合理分配。
   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社会,生产劳动和社会 生活通常表现为个人行为。当利益以个人的方式表 现出来时,付出多少、获得多少是个人的事,不涉及 到与他人的关系,不需要进行分配,也就没有对公正 的要求。
    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摆脱了手工 劳作以后,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人们只有结成集体 才能进行更有效率的生产劳动。在生产高度社会化 的今天,这种效果更加明显,因而这种集体也是个人 利益的保障。
  人们努力地使集体获取更大的利益, 是因为自己可以从中分配到更多的个人利益。  在这 里,集体与个人是平等的,因为集体和个人都是个人 利益的载体。当把集体“人化”了以后,集体与个人 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
   在现实的集体中进行利益分配时,必然产生对 分配公正的要求。把集体和个人当作平等的人格来 看待的话,集体与个人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 方式:一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  分配公 正表现为既保护集体利益,也保护个人利益。
  在社 会主义条件下,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 表现为根本上的一致。二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 一致。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体利益是正当的,而 个人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占集体利益,比如贪污和挪 用公款,巧立名目把集体财产据为已有等,这时,个 人利益的获取是不正当的;另一种是个人利益是正 当的,集体以某种方式侵占或剥夺个人利益,比如以 集体的名义集资、摊派等,这时,集体利益的获取就 是不正当的。
    从公民权利方面来说,个人正当利益的 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以集体的名义侵占个人利 益。三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都是不正当的,不论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否一致。四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 益都是正当的,但二者并不一致,这是一种很特殊的 情况。
  一般说来,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表现为相当 的同一性,它们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冲突的,但 在特定的条件下,会在实践中产生矛盾和冲突。  当 面临突发事件发生时,有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往 往难以两全,比如在突发的洪涝灾害面前,个人如果 只顾个人的财产,就可能无力保护集体财产;如果保 护集体财产,就可能意味着舍弃个人和家庭财产。
   在这里应该以保护最大利益为原则,勇于放弃较小 的利益,不论它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   当个人为了集体利益而牺牲了个人利益时,集 体应该对个人的牺牲做出一定的补偿。
  个人的正当 利益是神圣的,特别是当个人为了集体、为了他人、 为了社会而做出牺牲时,其行为不仅应该得到道德 上的表彰和褒奖,也应该得到物质和利益方面的补 偿。这种集体对个人利益的赔偿,不仅张扬了个人 利益牺牲的道德性,更是对道德行为的激励,可以对 人们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笔者认为对各种形式的 见义勇为者都应该有物质利益方面的补偿。个人见 见义勇为者都应该有物质利益方面的补偿。个人见 义勇为行为的受益者是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政府 应该设立专项资金解决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补偿 问题,其经费来源不能总依赖各种民间组织的募捐。
     个人利益的牺牲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是无偿的, 不应该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总之,分配公正所遵守的集体主义原则,是以最 大限度地保护集体中的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它体 现了分配的公正。
  真正的集体主义不可能也不应该 侵犯个人的正当利益,任何社会组织、社会群体都没 有理由无偿地侵占个人利益。  任何侵占和剥夺个人 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以种种冠冕堂皇的 理由和借口侵占和剥夺个人正当利益,更是一种不 道德的行为。
   三 在传统的农业经济社会,人际关系相对简单,待 分配的物资也是有限的,对分配公正的要求也处于 较低的层次。与此相反,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商品 生产者之间的交往却是复杂的、广泛的和开放的,不 仅在经济交往中有其丰富的内容,而且还影响其它 非经济关系的产生,对分配公正的实施和要求也就 公平;尤其在高度文明的社会中,社会的公正和谐有 赖于社会建立和平安定的秩序,并使这种秩序不至 于解体。
     二 分配主体总是站在集体的立场上并以集体主义 原则对个人利益进行分配。从名义上讲,集体只是 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没有利益要求。集体利益是表 现在具体的集体中而不是表现在抽象的概念中。
  在 现实中具体集体总是由具体的个人构成的集体,集 体中的个体不仅有着各自不同的需要,而且也有着 相同的需要,所以集体也就有了利益要求。  集体利 益在理论上是代表着本集体内部每个成员的共同利 益,因而集体主义原则就表现为该集体中每个成员 的平等的个人利益原则。
  平等不是平均,是人格平 等基础上的利益的合理分配。 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社会,生产劳动和社会 生活通常表现为个人行为。当利益以个人的方式表 现出来时,付出多少、获得多少是个人的事,不涉及 到与他人的关系,不需要进行分配,也就没有对公正 的要求。
    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摆脱了手工 劳作以后,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人们只有结成集体 才能进行更有效率的生产劳动。在生产高度社会化 的今天,这种效果更加明显,因而这种集体也是个人 利益的保障。
  人们努力地使集体获取更大的利益, 是因为自己可以从中分配到更多的个人利益。  在这 里,集体与个人是平等的,因为集体和个人都是个人 利益的载体。当把集体“人化”了以后,集体与个人 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
   在现实的集体中进行利益分配时,必然产生对 分配公正的要求。把集体和个人当作平等的人格来 看待的话,集体与个人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 方式:一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  分配公 正表现为既保护集体利益,也保护个人利益。
  在社 会主义条件下,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 表现为根本上的一致。二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 一致。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体利益是正当的,而 个人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占集体利益,比如贪污和挪 用公款,巧立名目把集体财产据为已有等,这时,个 人利益的获取是不正当的;另一种是个人利益是正 当的,集体以某种方式侵占或剥夺个人利益,比如以 集体的名义集资、摊派等,这时,集体利益的获取就 是不正当的。
    从公民权利方面来说,个人正当利益 的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以集体的名义侵占个人利 益。三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都是不正当的,不论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否一致。四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 益都是正当的,但二者并不一致,这是一种很特殊的 情况。
  一般说来,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表现为相当 的同一性,它们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冲突的,但 在特定的条件下,会在实践中产生矛盾和冲突。  当 面临突发事件发生时,有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往 往难以两全,比如在突发的洪涝灾害面前,个人如果 只顾个人的财产,就可能无力保护集体财产;如果保 护集体财产,就可能意味着舍弃个人和家庭财产。
   在这里应该以保护最大利益为原则,勇于放弃较小 的利益,不论它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   当个人为了集体利益而牺牲了个人利益时,集 体应该对个人的牺牲做出一定的补偿。
  个人的正当 利益是神圣的,特别是当个人为了集体、为了他人、 为了社会而做出牺牲时,其行为不仅应该得到道德 上的表彰和褒奖,也应该得到物质和利益方面的补 偿。这种集体对个人利益的赔偿,不仅张扬了个人 利益牺牲的道德性,更是对道德行为的激励,可以对 人们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笔者认为对各种形式的 见义勇为者都应该有物质利益方面的补偿。个人见 义勇为行为的受益者是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政府 应该设立专项资金解决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补偿 问题,其经费来源不能总依赖各种民间组织的募捐。
   个人利益的牺牲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是无偿的, 不应该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总之,分配公正所遵守的集体主义原则,是以最 大限度地保护集体中的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它体 现了分配的公正。
  真正的集体主义不可能也不应该 侵犯个人的正当利益,任何社会组织、社会群体都没 有理由无偿地侵占个人利益。任何侵占和剥夺个人 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以种种冠冕堂皇的 理由和借口侵占和剥夺个人正当利益,更是一种不 道德的行为。
     三 在传统的农业经济社会,人际关系相对简单,待 分配的物资也是有限的,对分配公正的要求也处于 较低的层次。与此相反,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商品 生产者之间的交往却是复杂的、广泛的和开放的,不 仅在经济交往中有其丰富的内容,而且还影响其它 非经济关系的产生,对分配公正的实施和要求也就 有了较高的要求。
    如果分配公正的原则不能建立和 贯彻,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情绪,继而影响工作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在 现阶段,分配公正不仅要反映市场经济的特征,同时 还要反映人们的基本需要,做到正确科学地处理个 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一,在经济分配中加强政府的宏观调节职能, 确保社会成员收入增长。“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 是直接通过政府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原则的,公 正实现的最直接力量来自政府。
  特别是在一个社会 变动和急速发展的时期,政府更是不可缺少的社会 整合力量。”[ 1 ]当前,应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 就业门路,缩小城区人口、乡镇人口,以及城乡之间 的收入差距,确保每个公民都有着平等的就业和获 得利益分配的机会。
    在利益分配中保护社会主体的 平等权利既是社会道德的要求,也是经济交往的基 础,在社会主义阶段,它已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本质 内涵。 第二,构建科学的分配制度,切实保护个人正当 利益。
  只有构建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才可能克服 以往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对公民收入差距 的影响。  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 每个公民的利益都千丝万缕地交织在一起,公民的 利益不仅表现为个人利益,也表现为集体共同利益 或社会整体利益。
  通过构建科学的分配制度和分配 政策,确保利益分配中的公正和公平,使每个公民的 正当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护,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 的内在要求。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规范个人收入。
  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防止社会 收入差距过大的一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面对目前社会分配中基尼系数过大这个现 实,有必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和范围。
  要切 实解决好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在教育、医 疗、住房等人们反映特别强烈的问题上,政府应采取 更多的措施,保障公民的生存安全。  与此同时,对在 职职工的利益分配要实行货币化、公开化。
  对不同 单位职工的工资外收入、津贴以及各种名目的实物 分配和职务消费要进行规范和清理。个人收入不仅 要与岗位业绩和企业效益相吻合,对于国营企业来 说,职工的平均收入还要与当时、当地的社会总收入 相吻合。
     第四,加强立法和司法监督,确保依法经营,提 倡诚实守信,鼓励勤劳致富。政府应该加强法制建 设,在制定规划时要力求保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 政策一旦制定,就要坚决地贯彻执行,做到言而有 信,对徇私舞弊或贪赃枉法者要严肃查处。
  对经营 者而言,必须讲求信用,遵纪守法,勤劳致富。  各种 经济违法行为不仅增加经济交易的成本,导致市场 经济失序,还会带来种种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 第五,运用税收手段,强化对个人收入的调控和 监督。
  从分配公正的原则出发,每个人都应该能够 平等地获得利益,然而由于个人所处的环境、劳动的 状态差异甚至某些偶然因素,往往导致人们在收入 上或其它机会的获得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这种现 象在现实中尽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这种现象的 大量存在,则可能是由于分配体制的不完善造成的。
   运用税收调节杠杆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例如完善个 人所得税、经营税、消费税、遗产税,加大对高收入者 的税收调节力度,同时强化对个人收入的监督,让各 种隐形收入透明化,这样,就不仅使税收更合理更准 确,而且还能有效防止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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