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设想是,协议中写明:未抵押给银行的那部分权力,赠与受赠方。已抵押的的部分,还清后贷款解压后,再赠与受赠方。这样设定的安排是否有效?能否公证? 另外,还想写明:受赠方可以随时要求过户,费用由赠与方负担。如暂时不过户,协议长期有效。 目的是把我名下的按揭房产划给我父亲,以保护自己的财产。
你无权办理赠与,该房产属于你和妻子的共有财产,只是双方所属分额的多少而已.可能房产的首付是你婚前独自承担的,这种情况下今后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考虑你这方,但是按揭房产本身属于双方共有的性质不会改变,何况法律规定赠与的房产可以收回,就算你办理了赠与,也已经过户,只要你妻子知道了,一样可以追回.因此,不论你是和你父亲办理赠与还是出售给第三方,你都没有办法规避你的妻子.
你无权办理赠与,该房产属于你和妻子的共有财产,只是双方所属分额的多少而已.可能房产的首付是你婚前独自承担的,这种情况下今后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考虑你这方,但是按揭房产本身属于双方共有的性质不会改变,何况法律规定赠与的房产可以收回,就算你办理了赠与,也已经过户,只要你妻子知道了,一样可以追回.因此,不论你是和你父亲办理赠与还是出售给第三方,你都没有办法规避你的妻子.收起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