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厂房是中方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其实我们公司的中外方都是同一人,其中的董事也全是一家人。现在地税在收取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时是按租赁计收的,但我司的实际情况确实是全部都是同一人,我觉得按租赁计收的话太冤枉了。地税专管员的意思是说我公司的章程上没有提到中方是以房产投资的,帐面上也只入帐土地,不能做为自用处理。
专管员说让我公司拿房产证给他看下,看能不能作为自用处理,房产证上的名称是中方的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与合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我想问下如果我拿房产证去给专管员看的话,会不会出现其他的问题及加其他的什么税种呢?因为帐上没有入帐这个房产,而中方实际也已没在营业,在地税局是挂非正常户只交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中方分利。
而且这种情况的话会定为自用来交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吗? (订租赁及按订自用要交的税差不多要差1倍。) 。
我觉得你这问题有点模糊,现在地税叫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我们国家的税法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不需要缴纳这两个税种的,要缴纳的是城市房地产税。 所以我实在不明白你说的是什么意思,麻烦补充下。 如果你用发短信的形式补充,那需要把你提问的网址贴下,因为我那信息比较多。
因为你公司申请的是中外合资公司,可能是对房产帐面上没有,章程上又没有说明中方是以房产投资,那地税按租赁房子收取税金是有道理的,要么需将房产入帐,这样帐务上不好处理。如果说投资都是一个人,那有可能会否决该公司是中外合资,那就得按内资企业处理有关经营业务,如税收等,此问题可咨询有关部门。
法人代表虽是是同一人,但在处理厂房的问题上,公司和厂是两个企业。
既然帐面只以土地入帐,而没有将厂房作投资,而厂房又是公司在用,因此就有两种情况:1 厂房自用按1。2%交房产税;2 租用按12%交税。
显然,厂房不是公司的,不能算作自用;厂房又是公司在用,说明是无偿使用或租用;
如果有偿租用,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如果无偿使用,由使用方纳税;而使用方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可免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