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分请教有关长期投资的一个问题
1。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能长期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技术。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六类:
1、转让土地使用权。
2、转让商标权。
3、转让专利权。
4、转让非专利技术。
5、转让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6、转让商誉(商誉是指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如地理条件优越、知名度高、信誉好、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等,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一个单位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的获利水平)。
由于营业税...全部
1。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能长期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技术。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六类:
1、转让土地使用权。
2、转让商标权。
3、转让专利权。
4、转让非专利技术。
5、转让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6、转让商誉(商誉是指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如地理条件优越、知名度高、信誉好、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等,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一个单位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的获利水平)。
由于营业税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转让无项资产的具体范围,因此,你描述的采矿权不属于该列举范围,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八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
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评估增值包括所有资产的评估增值,只要不发生产权变动,一般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该资产处置或转让的时候,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从转让收入或处置收入冲减的成本只能是原帐面价值而不是评估后的价值。
你的情况由于产权已经发生变动,请你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其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的情况的转让所得为:20-15=5万元。 因此,你公司应该就该部分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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