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离婚,已经协商好了,但财产这有点问题,房子他想一人一半,而我认为孩子也有一份,每人三分之一,孩子今年22了,是不是也能分到一份?他说除非他死了才有,请问哪位专业人士可以帮我解答下,我和我丈夫离婚,我的孩子能否分到一份?我想要最准确最专业的答案,请不懂的人不要误导我,谢谢!!!
另外如果他不肯,我可否告他,他经常在外面嫖,最后一次别人的老公都找到家里来了,他还打我,我忍无可忍要和他离婚,他一直不同意,今天吵架升级了,才都同意了,就这房子的问题还没解决,所以请大家帮帮我~。
离婚后房子只能由你们夫妻双方来分,孩子无法获得其中一份 但就他在外面的问题,你可以象法院起诉得到更多的赔偿
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孩子没有份。在孩子父母健在期间更谈不上继承,因此你丈夫在这上说的是正确的。但不知你孩子是否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如果没有,你丈夫因该负担一定的抚育费,否则因为你孩子已经成年,从法律上讲,你丈夫可以不再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所以,房子若是婚后财产,只能由你夫妻均分。不过由于离婚是由于你丈夫存在过错,可以从保护的角度入手,请求法院给予多判给你一些。
本人就你所说的情况发表几点看法:
第一,孩子是否可以获得财产,取决于该财产是否是家庭共有财产。这就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问题。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5)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如果某个家庭成员以其劳动收入购买个人需要的物品,则一般不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各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
就你所说的情况看,房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因此,你儿子无法通过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获得相应财产。
第二,房产的分割,取决于房产的性质。该笔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是没有疑义的。
夫妻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财产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下面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子女问题,儿子已22岁,已经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跟谁生活,由子女依法决定。
第四,关于过错问题。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存在收集对方犯有过错的确凿证据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你儿子可以作为证人。但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容易,因为司法解释规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里强调: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可能的其他问题。 你可以设法依据《婚姻法)的下列规定,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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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他婚姻不忠实的证据,提交法院,财产分割会有帮助。孩子不能分到房产。
除非是 共同财产的创造,有孩子的共同努力。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否则是没有孩子的分额的。
1.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依法只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一般应该归各方自有。
房子归谁所有,就看房子是共有财产还是各自的婚前财产。
如果是共有财产,夫妻就分一半。你要明确离婚财产的分割是你和你丈夫的事情,与孩子无关。如果是涉及继承的问题,你丈夫死后你孩子才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财产。 这个暂且不论。
2.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是离婚分割财产时的一项原则。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处理离婚财物时,要照顾没有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对没有过错的一方应多分些财产。有过错就是: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导致你们离婚。
你孩子已经有22岁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他清楚整个事情的条件下可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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