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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取名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

有关公司取名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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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04

69 0
    一、公司起名,应注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有:   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国家名称、国家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公司起名,应注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有:   1、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   2、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   3、只有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商号;   4、使用“开发”、“实业”、“发展”等词汇为商号的,应有三个以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

2013-07-04

38 0
请参考商标法和专利法!

2013-07-04

39 0
工商管理法、

2013-07-04

70 0
    在给企业取名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起名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免取出的名字却不能注册做无用功。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建议起名前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匿名用户

2013-07-04

38 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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