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我爱人是外地户口,我
如目前未就业,建议在你爱人原籍地参加社保。不建议调档后在北京当地的人才参保,因为以后户籍入京时,档案要调回原籍,和户籍一起再调入,有可能因档案接受问题影响你户籍问题。反正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交,原籍工资没北京高,社保还便宜。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 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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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目前未就业,建议在你爱人原籍地参加社保。不建议调档后在北京当地的人才参保,因为以后户籍入京时,档案要调回原籍,和户籍一起再调入,有可能因档案接受问题影响你户籍问题。反正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交,原籍工资没北京高,社保还便宜。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
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对夫妻属于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户口在北京一方落户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
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
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
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
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
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
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
(京劳社就复[2004]287号)
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外地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关系转移问题的请示》(昌劳社报[200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外埠进京落户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进京落户人员)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档案转移
(一)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
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是指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办理调转关系的进京落户人员。
参照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18条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
(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
1、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18、19条的规定,来京前有用人单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交进京落户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档案7日内,将档案转移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2、来京前已经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来京后无论是否继续失业都应先由其原档案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移。
3、来京前未建立过档案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京落户人员,落户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立档案申请。
参照129号文件第20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下列程序建立档案:
(1)审核建档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2)审核其原身份证明:学校(仅限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或退学证明,随军家属的批准随军证明,由于结婚、购房等原因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落户证明;
(3)建档材料包括:原身份证明、近期体检表、学历证明(由原学校出具)、批准进京落户的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三)档案转移程序
根据33号文件第18、19条规定,在跨省市转移档案时,应由进京落户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非本人)将档案转到调入的工作单位;进京落户的失业人员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本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1、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2]60号)第1、2、3条的规定,进京落户人员调入本市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由其原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累计缴费时间。
调入60日内,用人单位到其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进京落户人员,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22、24条规定,进京落户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进京落户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在外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进京落户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本规定转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