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1)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构成违约的前提是合同为有效合同。违约与否顾名思义要看当事人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对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的话,提供没有除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就构成违约。
(2)是否为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54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即或者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而且是否撤销与否要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未获得许可证并不直接导致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3)是否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52条的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4条的规定,上述合同法第...全部
(1)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构成违约的前提是合同为有效合同。违约与否顾名思义要看当事人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对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的话,提供没有除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就构成违约。
(2)是否为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54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即或者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而且是否撤销与否要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未获得许可证并不直接导致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3)是否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52条的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4条的规定,上述合同法第53条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该司法解释又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至于两者区别,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有很多见解,其中王利明教授主张的区分标准比较有说服力: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
2。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3。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这中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那么,本例中,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是否为“违反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结合上面的分析,因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合同无效,因此如果不存在其他事由,而仅仅是没有取得工业许可证的话,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
最后,从08年金融危机时,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15条,可看出最高院在此问题上的立场: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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