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把我该得到的失业险拖没了,
你这个问题处理,可以还有些麻烦,需要滤清头绪,慎重斟酌。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自动离职的,是不能够享受失业金的。
因此,你在原单位工作近4年,也按时缴纳失业保险,具备可以享受失业金的资格。但由于是在08年12月28日离职(而非被单位解聘或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领取失业金有待商榷:
1、离职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因此,在做出离职决定时,应该...全部
你这个问题处理,可以还有些麻烦,需要滤清头绪,慎重斟酌。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自动离职的,是不能够享受失业金的。
因此,你在原单位工作近4年,也按时缴纳失业保险,具备可以享受失业金的资格。但由于是在08年12月28日离职(而非被单位解聘或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领取失业金有待商榷:
1、离职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因此,在做出离职决定时,应该对能否领取失业金有清醒认识,这也就是你在离职时特意说明了要领取失业金(而非)保险的意思表示。
2、这种情况下,能否领取失业金取决于单位的态度,如果单位同意了你关于离职后希望领取失业金的要求,则可以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社保中心转移你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同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经办机构备案”的规定办理。而你则只需按照上述第十六条第二款“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办理即可。但显然单位并没有按照你的设想办理,才出现了“现在已经超出了应该办理的时限,无法正常享受失业金”的后果。“再去询问时却以我是自动离职为由,告诉我办理不了。
”既是托词,又是拿规定说事。
很明显单位忽悠了你,而你要想打赢与单位的这场官司,证据是关键(你离职时向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单位为你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等),否则一切都是徒劳的。
耗时费力,劳心伤神,最终却事与愿违。
之所以做出以上分析,目的就是希望你能对现状及处理方法、结果有所了解,有的放矢的去努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还望三思。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