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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旅游开发商签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旅游开发商签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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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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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旅游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提醒一下:主要是钱方面的,你可以参考一下: 1、你要说明,如果没有达到旅游的目的,对方会怎么样?比如。下大雨了,出现一些急发情况怎么办?没有旅游成功,怎么办? 2、从车的补位费怎么算,如果你去了200人,他们请了车座是210的,每座补助多少钱,这是旅游中讲的“差”假。
    差是差别的价格? 3、注意保险,保险金是多少!有的是双保,比如,火车保险,人身保险, 4、如果你们公司去的人,或者是人没有去齐,怎么办? 5、导游有没有导游证,支付现金的方式,现付多少,再付多少? 6、对方是什么样的车,住的级别等等! 如果你是成团的话,可以自行立合同,如果你是个人的话,则要看清,在钱方面的合同 旅游者在出游之前,都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这种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这是一项必要的例行手续。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了解、判断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即要求对方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工作证》,以确定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2)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合同,应就下列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①旅游行程。
  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的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这些问题应该有明确规定,比如购物来讲,一天去几个店都要在协议上有明确标示,是坐旅游车还是坐空调车还是坐豪华大巴,都要在协议当中写清楚。
    住宿标准是三星还是两星也要明确,明确之后一旦出现问题从旅游管理部门来讲,在认定方面很快能给大家一个说法,使消费者的权益及时得到维护。如果说没有约定需要一些时间,在这方面我想对旅游行程的约定一定要明确。
   ②旅游价格。旅游价格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总和,包括以下几项:交通运输费、用膳费、住宿费、导游服务费、旅游意外保险费等。   从目前来看,我们往往看到由于旅行社的质量竞争比较激烈,旅游价格方面往往存在不实的情况,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北京目前有530余家旅行社,市场竞争也是比较激烈的,竞争的手段其中有一点就是价格方面。作为消费者往往也是看价格,哪个旅行社价格低就跑哪个旅行社,而不是看旅行社的信誉。  这一点请消费者也要注意,我们报名参团的时候不能光直观看一个价格,也要看旅行社的信誉,看旅行社的质量。
  目前出境游当中存在这个问题,价位确实比较低,实际到旅游目的地以后,存在一个自费问题、购物问题、擅自增加项目问题。在出行前一定要把价格确定好,这些钱款包括什么内容,小孩包括什么内容,成年人包括什么内容,都要问清楚了,包不包括自费项目,包不包括机场建设费都要说清楚,说清楚之后心里有数,旅行社也明白一个道理,一旦出现问题也很好得到处理。
     ③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都须承担由此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因此,旅游者必须树立一个观念,即一旦合同签订,便不但拥有权益,同时也负有履行合同的相应义务,否则,不但不会得到旅游的愉快,而且还要赔钱。
     旅游协议和旅游合同是维护我们双方权益的一种表现,既要维护旅行社的利益,也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双方的利益,对权利义务要明确。我旅行社作为企业来讲我在旅游当中应该承担什么义务,承担什么责任,我们旅游者在旅游当中应该承担什么义务什么责任,都要给与明确。
  把合同签定好,我想在旅游当中一旦出现问题,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我们现在老年人出游比较多,老年人出游不方便,比如做卧铺有的老年人上不去,也存在着问题。
  要在合同当中约定要中铺还是要下铺,约定了旅行社达不到,那么就是旅行社违约,在行程当中没有约定,出了问题之后造成说不清道不白,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大家一定要把合同认真做好。 (3)细节问题。  在旅游期间,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问常常会因为许多细节问题而产生纠纷。
  而这些问题在合同上并没有清楚地表述,产生矛盾时也无据可依。这些常见的细节问题,如:①所乘的客运汽车是哪里生产的、什么品牌、型号、有无空调、车中有多少座位。②参观哪些景点,何时开始参观,到何时结束等,应将旅行社所作的广告上的行程等承诺作为合同的附件,这些方面如未在合同中注明,都无据可依,容易产生纠纷。
    ③住宿方面:对“标准问”一词的理解是有出入的,住宿设施是哪种等级的旅馆、招待所、宾馆、饭店,都应在合同上有所说明,否则都是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问题。④购物方面应明确购物的次数、购物点名称和各个购物点的逗留时间。
  ⑤旅游价格这一项,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上说得具体、详细些,要将各项交通费、各住宿点的食宿费用、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等如实地在合同上详细注明,这些都是双方最容易产生争论,纠纷的焦点。   关于违约责任一项,应包含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内容。
   个别消费者合同也签了,但是和我们反映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看合同就签字了,出了问题以后也给投诉处理带来一些问题,在这里我想提醒广大旅游者一定要认真审视合同,合同是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但是我们现在签订之前有权力有义务体现我们的权力体现我们的义务,有哪些特殊约定要提前提出来,包括我们处理投诉当中也有这个问题,坐飞机不行有的就要求坐火车,而且在合同当中写得很清楚,合同拿过来找当地旅行社,找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谈,合同写得很清楚就是坐火车不是坐飞机,硬要你坐飞机就是违约。
    不要怕麻烦,另外旅游活动是比较轻松愉快的活动,一些问题容易造成不愉快,我想这也是需要我们大家认真对待的问题。合同协议签了之后能够很好保护双方合法权力。 旅游者在出游前应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签订时要注意: 第一,签订前,应要求对方出示《许可证》、《营业执照》,确定旅行社是否属合法经营。  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 第二,要明确约定合同内容。旅游合同中应包括旅游行程、旅游价格、保险金额、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合同应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及住宿标准作明确描述。 其中,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所有景点与参观的起始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广告中约定的日程作为合同附件。  住宿标准一项,应注意“标准间”一词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才有具体意义,因而,当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电视机、电话等住宿设施及条件。
  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停留时间。违约责任一项应包括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 另外,如果由于景区当地接待能力有限,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均未达到与旅行社所签合同中的约定标准,或者旅行社对景区情况预计不足,对可能发生的服务质量事故未能充分预见,造成了旅客在食、宿、行、游等多方面的不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应根据实际降低的服务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之间的差价确定。 事实上,多年来被一些宾馆酒店、旅行社作为惯用促销方法,在宣传资料以及旅游合同中频频出现的“准×星级”,根本不属于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星级标准范畴。
  而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出现“准×星级”字样,就是错误的做法,并不符合规定。   对此,宁波市旅游质监所所长陈林钢认为,由于宣传资料不实,酒店对旅行社的“忽悠”以及有关从业人员对星级标准缺乏正确认识,将“准三星级”等同“三星级”看待,并将其写入旅游合同中,消费者就这样被忽悠了。
   据记者了解,今后旅游合同中若发现“准×星级”字样,如属于旅游企业责任的,将受严肃查处并被通报批评。  市旅游质监所有关人士提醒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安排饭店住宿时,若对饭店的星级标准一时难以确认,可向住宿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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