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锁加盟的法律责任我是上海一家连锁
中国特许经营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法部分和国内法两部分。国际法主要是指WTO协定,另外中国还颁布了许多调整特许经营的国内法律规范。下面从中国特许经营的产业政策、政府管理和财务税收三个方面,对中国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进行概述。
一、 中国特许经营的产业政策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中国必须按照《WTO协定》的规定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9《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在特许经营这个行业,对于商业存在,中国承诺在加入WTO之后的三年内,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取消限制。 商业存在是指国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商业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全部
中国特许经营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法部分和国内法两部分。国际法主要是指WTO协定,另外中国还颁布了许多调整特许经营的国内法律规范。下面从中国特许经营的产业政策、政府管理和财务税收三个方面,对中国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进行概述。
一、 中国特许经营的产业政策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中国必须按照《WTO协定》的规定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9《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在特许经营这个行业,对于商业存在,中国承诺在加入WTO之后的三年内,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取消限制。
商业存在是指国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商业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即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在中国提供服务。特许经营行业主要涉及到商业存在,而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在特许经营行业中意义不大。
也就是说外商在中国设立商业机构进行特许经营业务,目前是受到限制的,但是中国入世之后的三年内,即2004年12月11日,中国将取消关于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
与《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相对应,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特许经营是属于限制性的产业。
但是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中规定,对于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该规定与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承诺相一致。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的介绍,中国的连锁企业已经成为拉动消费增长的重要力量,业态日趋多样化,包括专业店、专卖店、便利店等多种形式。
但是东部地区的发展明显快于西部。与中国限制外商进入特许经营行业相对照,中国目前大力扶持国内的特许经营产业的发展,以应对2004年12月11日之后外商进入特许经营行业所造成的冲击。根据《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中的描述,中国在十五期间,即到2005年为止,要初步确定连锁经营在商业和服务业中的主体地位,连锁经营销售额、连锁企业数和门店数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在《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和《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了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在竞争中的发展壮大,由此表明了中国政府要在特许经营行业引进外资的意愿和提高特许经营行业整理管理水平、经营模式,引进先进经营理念的迫切心理。
二、 特许经营行业的政府管理
1、 一般规定
调整特许经营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有国内贸易部1997年3月27日颁布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国内贸易部1997年11月14日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内贸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获得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也就说,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的特许经营都必须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中国的连锁店包括三种方式:
l 直营连锁,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l 自愿连锁,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l 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这些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特许经营和连锁店方面的一般问题作出了规定,作为规章其法律效力的层次要比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低。
2、 登记备案的规定
调整登记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对连锁店的设立条件作出了规定,对于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的名义经营。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的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者营业登记;
调整备案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受理备案的机关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但是备案是自愿的。
3、专营商品的规定
根据《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经营专营商品的连锁店,其总店和门店均需要办理有关经营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需要办理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专营商品包括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但是根据《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了便民的目的,连锁店在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许可证后,可以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
4、日常经营管理的规定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连锁企业商品质量管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国家工商局1998年发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规定》、《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特许经营行业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
三、 特许经营的财务和税收问题
有关特许经营财务和税收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的缴纳地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必须报经相应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关于营业税的缴纳
在特许经营业务中,如果国外的许可人向国内的被许可人转让专有技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第166号》文件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特许经营业务中商标许可费、商号许可费和专有技术许可费,外国的许可人要根据中国《营业税暂行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
3、关于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2000年11月18日颁布的《国发【2000】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税。
”因此,对于没有在中国设立商业机构的特许人在中国取得的许可费,可以按照10%的优惠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一税率是20%。国内的被许可人是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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