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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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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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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我国通过并实施义务教育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经过短短15年时间,到2000年底就基本实现了在85%的人口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这对一个经济还不发达而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无疑是一项举世瞩目的成就。
  所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认为,过去10年中国的基础教育对全世界在小学求学的儿童从80%增加到84%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看到巨大成绩的同时,对我国义务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也必须有一个清醒的估计。
  这里仅就“普九”的目标及实现步骤,以及投入保障体制,发表一些个人意见。   义务教育目标与什么时候能实现这个目标不是一件事。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193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1996年数据),义务教育水平定在九年(或八年,与学制有关)或九年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共136个(当时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占第134位),而实际上很多国家离所定的目标相差甚远,在有资料可查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当年我国中等教育“毛入学率”占第66位,与当时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相比,这个位置是不低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指出,推行九年义务教育需要有个过程,其步骤是应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而定的。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按照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把2000年实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分为三类地区,即占人口覆盖率85%地区要求达到“普九”目标;占人口覆盖率10%左右的经济比较困难地区,则要求普及初等教育即“普六”;占人口5%左右经济很不发达的特别贫困地区,只要求普及初小即“普三”或“普四”。
    所以到2000年年底,实际上全国还有522个县(旗、场)没有达到“普九”的目标。   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普及初等教育(Universal Primary Education)所下的定义,“普及”是要求“净入学率”达100%,事实上包括美国在内,这也很难完全达到(发达国家初等教育的比例为98%,我国在2000年达到99。
    1%)。如果按这个标准,即使已经“达标”的85%地区,也还有差距,只能说是“基本”实现了“普九”。这里有一个统计口径,即如何评估实现“普九”及验收标准问题。我国“普九”是以县为“人口地区单位”进行验收的,验收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要求该县初中的“毛入学率”达到一定水平(通常要求在95%以上),如通过验收,这个地区(县)总人口就全部列入已达到“普九”要求,所以事实上这85%的地区还有一小部分适龄孩子并没有进入初中就读,再加上各种原因而引起的辍学,使一部分初中生并没有读完初中就离开了学校。
    据统计,1997年招收的初一新生为1836。47万,到2000年毕业时为1633。45万,也就是说有超过10%的学生中途辍学了。但另一方面,如果这个地区(县)尚未通过“普九”验收,这个地区总人口就列入尚未“普九”范围,而实际上这15%的地区也还有不同比例的学生已完成了九年学业而未被统计在内。
       巩固已有“普九”成果和扩大普及程度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如果投入和工作不到位,一些地方“达标”时的水平不一定能保持住。还应该看到有个别地区是依靠“非常措施”来突击通过“验收达标”的,巩固已有“普九”成果的任务就更艰巨,丝毫也不能有所放松。
  近年来不少地方反映初中阶段的辍学率有上升趋势,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信号。  因此在全国范围相当长时间内,我们仍然要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当作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不能有任何懈怠。
  以上只是从“普九”的进度来说,至于“普九”的水平和质量,大城市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就更大了,大城市的学校可以应有尽有,而贫困地区有的连最基本的教学条件都得不到保证,而且这个差别还有扩展之势。
    此外,如拖欠教师工资、危房改造、举债难等问题,在很多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长期得不到解决,已直接影响到一些学校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就产生问题的原因来分析,最重要的还是投入不足,而这又和我国基础教育投入及管理体制,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密切相关。
  尚未“普九”的贫困地区,要达到“普九”要求所面临的困难,决不是“当地政府”自己所能解决的。  到今天全国已基本实现“普九”时,也不应该完全“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这些地区发展的进度。
  从指导思想上我们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看成是一项“国家的任务”,由中央及省级政府共同帮助“当地”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步骤,实现“基本普九”目标。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发展体制,即从财政及管理上来说,基础教育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负责。
    应该说这一体制是与当时的财政包干体制相适应的,对于调动地方和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对迅速改变我们基础教育的面貌,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根据这一体制,义务教育的实施责任及管理层次也就逐级下放。
  这样,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就基本上形成了“村办小学、乡办初中、县办高中”的格局。  由于相当一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县、乡两级政府财力薄弱,财政能投入的教育事业费严重不足。
  据统计,我国2000年全国义务教育总投入为1833。82亿元,其中来自财政预算内的拨款为1085。07亿元,占59。17%(比1995年的51。61%提高了7。56个百分点)。  这就是说大约有750亿左右的经费是由地方政府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
  粗略测算,在农村需要筹集的经费为450亿到500亿,而其责任主要由乡村承担。为了发展教育,各地就只能千方百计来实现“人民教育人民办”。来自UNESCO的资料将有助于了解我国政府预算拨款对基础教育投入不足的严峻事实。
    据统计,1996年国际上平均每一个小学生由政府支出的教育经常费用(包括教师工资)与该国人均GNP相比所占的比例为12。75%。中国这个比例为6%,全世界127个国家中只有10个国家低于这个比例(还有9个国家也是这个比例)。
  这是一个只与自己国家的GNP相比的数据,因此这个比例低是不能用经济发达还是不发达来解释的。  当然除了对教育是否真正重视外,这个比例还与一个国家财政支出占GNP的比例直接相关。
     现在看来,我们应该对“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发展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基础教育分成义务教育及非义务教育两大部分,非义务教育仍可实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而对义务教育,尤其是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应该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工负责,共同保障其实施。
    现在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做出了决定,应该说是在这个方向上前进了一大步。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是实施这一转变的必要保证,尤其在实行“费改税”后,农村贫困地区这个问题就显得格外迫切。
  这几年来,我国财政状况逐步好转,按今年预算,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已上升到17。  55%(最低时1995年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只有10。67%),预算收入总量已达18015亿。
  因此,完全有条件通过中央和省两级转移支付,把那些县乡财政无力承担的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经费缺额由上级政府负担起来,做到应保尽保。对各级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来说,要切实通过改革,严格定编,做到地方能解决的问题,矛盾不上交。
    最近全国政协常委会在讨论义务教育这个专题时,委员们提出了很多积极的建议,例如,中央已经决定从今年起对地方所得税的增量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制度,并确定中央这部分收入用来支援中西部发展。
  大家建议,这首先要用来支援中西部地区的义务教育;又如对贫困农村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除财政专项外,还可通过列入长期国债等措施,加强支援力度。  只要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任务,是政府的责任,目前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该是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的。
  

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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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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