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中“
今天我值班,因此静下心来翻看了一遍制度。
◆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关于“1211原材料”科目中是这样讲的: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按计划成本与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根据这段话来理解,好象在会计处理上出现借贷方不平的问题,原因就出在“进项税”上。既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以本题为例,“实收资本”等科目的入帐金额应为80000元;“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本...全部
今天我值班,因此静下心来翻看了一遍制度。
◆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关于“1211原材料”科目中是这样讲的: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按计划成本与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根据这段话来理解,好象在会计处理上出现借贷方不平的问题,原因就出在“进项税”上。既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以本题为例,“实收资本”等科目的入帐金额应为80000元;“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本题没有给出,但无关紧要,关键是“材料成本差异”的入帐金额应为(计划成本?-80000元),根本就没进项税额17000元的事,借贷方不平,那么肯定有一方的入帐价值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计算,但制度没有详细予以描述,本段话不能解决资本入帐价值确认的问题。
◆综观制度对“接受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规定,以及对长期投资、实收资本等科目的使用说明,资产和资本的入帐价值均为“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按地瓜所言这个确认价值为资本的价值,我同意。
按照我的逻辑思维,我再来推理一下:
——首先,还是以固定资产为例。在前次的讨论中,我已提到:既然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也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帐,那么按照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包含进项税的一般原则来理解,则该价值则是我们在增值税范畴中所讲的“价税合计”。
——其次,“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对等原则,尽管投资成本和实收资本在金额上可能有差异,但两者所包含的价值组成因素应该是一致的,即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是一个综合价值,已包含了资产的全部价税合计。
◆我同意地瓜的观点,这个确认价值是资本价值。既然投资各方是为了确认各方的权益之目的,那么他们应该是在围绕“资本”来确认“价值”。
◆另外,我也认为“资本的价值”也是“资产的价值”,至少在投资各方在确认价值时,各方对资产的价值达成了一致。
但是:
——1、该资产价值是投资各方内部之间形成的共识,尽管具有公允性,但不能代表市场价值,更不能代替根据税法原则对资产价值的确认。
——2、资产的价值和资产的计价成本有联系又有区别,原因就在于税法的规定。
由于在进项税上的抵扣政策不一致,影响了会计处理上对资产的成本计量方法的不同。由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因而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包含了其进项税,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其成本是一致的;但由于原材料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因而其成本计价时要剔除进项税部分,这时原材料的成本与其价值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正是由于税法对会计的影响,使原材料的入帐成本不能按照原材料的价值来确认,因此,我们在会计处理上确认原材料科目入帐金额时,实际上确认的是其“成本”,而不是其“价值”。那么就本题而言,原材料科目的入帐价值应为(确认价值80000元-进项税17000元)=63000元。
◆◆根据以上个人观点,我认为不但能解释原材料的入帐价值问题,同时也能解释为什么要根据发票,或税务核定价格来确认进项税的抵扣金额,而不是按照“投资方确认的价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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