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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应聘了出纳工作,但不知道出纳主要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因为我没有这方面的相关经验,请有过这方面工作经验的朋友告知我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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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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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纳的职责和权限 -------------------------------------------------------------------------------- 一、什么是出纳 出纳人员,从广义上来说,既包括各单位会计部门设置的出纳人员,也包括各业务部门的各类收款员、工资发放员(专职或兼职)等。
    无论是专职的还是兼职的收款员、工资发放员,他们大都直接与现金、银行结算票据打交道,也要填制和审核一些原始凭证,他们必须保证自己经手的货币资金、票据的安全与完整,他们所从事的款项收付业务实际上是单位出纳人员的工作延伸。
  从狭义上来说,出纳人员仅指单位会计部门从事资金收付和核算工作的出纳人员。   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工作规律,出纳是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具有一般会计工作的本质属性,但它又是一个专门的岗位,一项专门的技术,因此,具有自己专门的工作特点。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社会性出纳工作担负着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存取活动,而这些活动是置身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大环境之中的,是和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相联系的。  只要这个单位发生经济活动,就必然要求出纳员与之发生经济关系。
  如,出纳人员要了解国家有关财会政策法规并参加这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出纳人员要经常跑银行等。因此,出纳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2。专业性出纳工作作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有着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工作规则。
    凭证如何填,出纳账怎样记都很有学问,就连保险柜的使用与管理也是有讲究的。因此,要做好出纳工作,一方面要求经过一定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掌握其工作要领,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做一个合格的出纳人员。
   3。政策性出纳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进行。  如,办理现金收付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要根据国家银行结算办法进行。
  《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都是把出纳工作并入会计工作中来,并对出纳工作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的。不掌握这些政策法规,就做不好出纳工作;不按这些政策法规办事,就违反了财经纪律。
     4。时效性出纳工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何时发放职工工资,何时核对银行对账单等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一天都不能延误。因此,出纳员心里应有个时间表,及时办理各项工作,保证出纳工作质量。
   二、出纳员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出纳员应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每日下班前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也要及时核对,如有不符,立即通知银行调整。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对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办理结算。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的安全与完整。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权限: (1)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
     《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会计人员如何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具体规定。《会计法》的这些规定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2)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的权力。 (3)管好货币资金的权力。 。

2004-09-19

424 0

    上面的都是些死的东西,既要做好工作。建议自己要以诚实为主! 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各单位出纳人员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的规定,具体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对重大的开支项目,须经过单位领导或会计 负责人审核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支付 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出纳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做到知法、 懂法、守法,现金的收支符合有关规定和相关的手续。在此基础上还要保证收支、核 算的及时性。   2、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日报表和调节表。  出纳人员根据已经编制 的收、付款凭证,经其他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月终应及 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 与库存现金核对,使其账实相符。     对于现金业务和银行收支业务较多的单位,也可以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日报、旬 报表,以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存情况。
     3、保证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支票、印章的安全和完整。出纳人员不仅负责登 记现金日记账,而且负责保管现金。有些单位的有价证券如同库券、债券等也应由出 纳人员负责保管。  因此出纳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现金、有价证券登记薄, 便于随时进行核对,保证其安全完整。
  此外,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在 任期间钥匙不离身,不得交给他人保管,对于保险柜的密码严格保密。   各单位的空白支票应由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购买,并将购买后的十白支票登记在 支票登记簿中。
    在支票使用后,应将用途及支票号除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外,还应该 在支票登记簿中予以记录,以备核对。另外,还应妥善保管印章(财务章、名章),一 般来说出纳人员保管空白支票并签发支票,支票印章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或指定专门 人员负责保管。
  当然,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可以根据其具体规定自行处 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空白支票与印章不得由一人管理。

2004-09-18

392 0

主要职责是负责现金账务!

2004-09-18

419 0

    你连做出纳员的基本职责都不知道?怎么聘上的?建议你看看《会计法》 出纳员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出纳员应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每日下班前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也要及时核对,如有不符,立即通知银行调整。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对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办理结算。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的安全与完整。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权限: (1)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
     《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会计人员如何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具体规定。《会计法》的这些规定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2)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的权力。 (3)管好货币资金的权力。 。

2004-09-18

417 0

    我晕,谁聘的你?????????~~ 出纳员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出纳员应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每日下班前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也要及时核对,如有不符,立即通知银行调整。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对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办理结算。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的安全与完整。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权限: (1)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
     《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会计人员如何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具体规定。《会计法》的这些规定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2)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的权力。 (3)管好货币资金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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