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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及财产问题

房东甲将门面房屋出租给王某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王某只支付了到6月30日的租金,7月1日到12月31日的租金王某一直拖欠。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王某由于经营不善于11月关门歇业,但是还有部分货物留存在门面房里面。王某本人去外地创业。
12月31日截止日期过了以后房东甲通知王某来搬迁,王某以自己在外地不能回来而且房子里面还有极其贵重财物为由拒绝搬迁,要求房东不得租赁给他人。并且要求房东妥善看管财物,否则要求房东赔偿。 几个月过去了房东还是不见王某,而且王某也联系不上了。 现在房主想把房子出租,又不敢开门;干等王某回来房主又不知道王某是否会承认12月31日以后的租金。
请高手指点迷津~。请给出法律条文依据,谢谢~ 。

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内确有贵重物品的话,业主可以先到法院(公证处?)申请将物品提存,在法院监督下将房门打开并且由法院负责保管财物,所发生费用由诉讼失败方承担。 在《民事诉讼法》里面有相关条款。

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内确有贵重物品的话,业主可以先到法院(公证处?)申请将物品提存,在法院监督下将房门打开并且由法院负责保管财物,所发生费用由诉讼失败方承担。 在《民事诉讼法》里面有相关条款。 收起

2006-07-30 18: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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