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这合同能签吗?这样的
本人观点也许与众不同,但对国有控股分流职工也许更值得重视,如有疑问,请再咨询当地律师或仲裁部门核准。
咨询1:既然是母子公司,母公司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们已经与母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合同有必要重新签吗?
解答:据你所说:你是“被分流到我们集团属下的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那么,根据9月18日最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子公司**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要求与你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必要的,并不违法。 只是变更条款你...全部
本人观点也许与众不同,但对国有控股分流职工也许更值得重视,如有疑问,请再咨询当地律师或仲裁部门核准。
咨询1:既然是母子公司,母公司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们已经与母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合同有必要重新签吗?
解答:据你所说:你是“被分流到我们集团属下的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那么,根据9月18日最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子公司**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要求与你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必要的,并不违法。
只是变更条款你应注意。即使你不愿意变更也不行了,否则子公司可以你拒签为因,依法处理你,届时,你只能再向母公司主张权益,而母公司又可以你在分流时已自觉不自觉地到子公司报到上班2个月,被视为默认同意劳动合同变更而拒绝,最终两头落空。
咨询2:我们知道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是有区别的,合同中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如何理解,是否应该明确为“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解答:对你而言,一般工龄与本企业工龄没有什么区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你在母公司工龄如没有领取经济补偿(即买断),那么,母公司与子公司工龄应合计为“企业连续工龄计算”,也就是“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咨询3:这样的薪酬福利计算方法合法吗?
解答:“量贩工龄只有2个月”计算方法不合法。你的连续工龄应以你在母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量贩工龄”,如果没合并计入,那子公司就是违法的,你可依法向子公司主张权益。
补充:
开头本人已说也许解答与众不同,理由:
1、请注意问题咨询人所说:**量贩连锁公司是由我们集团和**商贸控股集团共同出资组建的。那么这公司就是股份制的,该公司是独立法人,不是全资母子公司关系,在劳动争议时,是不同诉讼主体,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这是目睹诸多国企改制、分流职工劳动争议案例,得出的经验教训,这里只是提个醒,抛砖引玉,希望诸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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