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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

  我于1981年12月13日早上六点多出生,但在我出生前一天即:12月12日,我母亲因妊娠高血压在人民医院住院,但是让人没想到的事,正在当天一恐怖份子却身梆炸弹,在医院内爆炸,据我父母亲说:当时死亡5人,伤30多人,当时我在我母亲肚内其实还只有八个来月,熟话说:十月怀胎。
  可是我就在爆炸事件发生后第二天早上我就被“吓”出来了。在我出生后我老听我父母说我以前的事,以及我长大后的一些表现,表现出和常人不同的精神发育迟滞,我于是就在父母的争吵中,慢慢的长到了25岁。这么多年来,他们的争吵,邻居的议论使我不得不拿出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我的权益。
  但是事情已经过了25年,经司法鉴定:结果为早产和爆炸有因果关系,其详细的结果正在进一步的处理中。据我所知民事诉讼案件诉讼有效期最长只有20年。请问向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以特殊情况来延长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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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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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个人认为,根据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司法鉴定如今才确定有因果关系,所以我认为应从下达鉴定之日开始起算,若未超出一年的时间,应当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其次,民法规定特殊情况可延长时效,但没有具体规定特殊情况的具体事由,应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就我个人而言,你的情况应属特殊情况,因为自你出生到18周岁,在法律上均视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也不可能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故最长时效的计算可以考虑除去这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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