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交增值税 出租方怎么做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全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按以上纳税开票。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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