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我是今年刚毕业的专科毕业生,在园区
有点困难。
《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苏府[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年05月09日
生效日期:2001年05月09日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3〕67号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即楼上提到的《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已废止。
第三条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全部
有点困难。
《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苏府[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年05月09日
生效日期:2001年05月09日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3〕67号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即楼上提到的《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已废止。
第三条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
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六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已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八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第十条凡本办法第六至第八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四条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苏州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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